1982年5月,应和法制建设恢复的节拍,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正式恢复办公。30年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在强化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服务铁路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辉映着我国铁路发展的光荣历程。今天,本网推出纪念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恢复运行30周年专版,与读者一起深入了解“铁检人”、“铁检情”与“铁检事”。
2012年,对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来说,注定是个载入史册的年份。这一年,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恢复运行30周年。这一年,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全部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从“专门检察、部门企业管理”到“专门检察、属地管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一路走来风雨兼程,为确保铁路大动脉安全畅通、促进铁路改革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有效地推动和保障现代化建设。而当时铁路客货运输却面临着严重刑事犯罪的冲击,车匪路霸猖獗,人民群众对严惩铁路刑事犯罪呼声强烈。铁路点多线长,流动犯罪突出,铁路犯罪案件有其自身专业特点,加上历史上曾有过建立铁路检法机关的实践,所以中央于1979年决定重建铁路检察院。”高检院铁路运输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铁检机关恢复重建的背景。
1982年5月1日,包括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内的三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开始办公。之后五年,铁检机关紧密配合“严打”斗争等中央部署,从重从快处理严重危害铁路治安的犯罪分子,集中开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2.66万余人,批捕2.31万余人,其中重大、特大犯罪嫌疑人8571人,追捕330人。这些成绩,让人们看到了铁检机关付出的辛劳与汗水。
与此同时,由于对铁检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认识不一致,加上检察业务由上级检察院领导、人财物管理在铁路部门企业,管理体制上与司法属性不相适应的弊端逐步凸显。1987年5月31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撤销,遍布铁路局的铁检分院和基层院得以加强。同年6月1日,高检院铁检厅成立。此后,尽管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职能和基本职责未变、业绩突出,但仍然是双重领导体制,这为他们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平添了许多问题和困难。
成立伊始,高检院铁检厅承接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诸多功能:指导或组织协调全国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督导对铁路公安法院开展法律监督;掌握并分析危害铁路的犯罪特点及情况,对有关适用法律、政策的问题提出意见等;指导全国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
1995年3月,高检院铁检厅发出《关于对站车交接案件实行立案监督的通知》;2001年,下发《关于密切配合铁路公安机关“铁拳行动”对重点案件、站、车和区段进行“严打”整治的通知》;2002年6月,发出《关于组织对黑恶势力把持铁路货运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正是在高检院领导、铁检厅督导下,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努力跨越双重领导体制的无形障碍,积极克服人员紧缺、办公办案条件艰苦等现实困难,执法办案渐入佳境,先后批捕、公诉了震惊中外的北京至莫斯科国际旅客列车抢劫案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查办了原兰州铁路局总会计师张宁等人受贿、挪用公款20余亿元案、北京铁路局原局长李树田受贿案、成都火车站派出所17名民警渎职窝案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为铁路运输的畅通和铁路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安全、廉洁的环境。从正式办案开始到2011年,铁检机关共依法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4.3万余人,提起公诉25万余人;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万余件1.5万余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2亿元。
“铁路案件的特殊性、专业性等特点和铁路运输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决定了设立专门检察院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高检院铁检厅相关负责人说,30年铁检机关司法实践的历史证明,铁路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尽管铁检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但关于铁路公检法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声一直没有中断,“两高”和国家有关部委也针对这一课题进行了多年的调研和探索。2001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中办发〔200119号)。自此,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检改革步伐逐渐加快。
2004年,中央21号文件明确,要将部门企业管理的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经过多方充分协调论证,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2010年12月8日,“两高”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改革艰巨而缓慢,但自2012年1月12日太原铁检机关移交协议签字始,直到2012年6月,每个月都有相关省委领导同志亲自主持并发表讲话的铁检移交签字仪式举行。6月底,随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局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接收协议签订,两级76个铁路检察院全部完成了移交。
诚然,铁检机关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还需要适应并完善新体制新机制。但是,已经站在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专门属性、从“铁路”到“地方”的管理体制改革为铁检机关科学、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铁检机关必将以此为契机,为了维护铁路安全稳定、推进铁路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不懈努力,再创新的辉煌。
●1980年7月25日,高检院、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筹建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编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铁道部设立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之后,在20个铁路局和62个铁路分局相继成立了筹备组,着手筹建工作。
●1982年4月14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成立,蔺子安任党组书记。1982年5月1日,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开始办公。
●1987年4月15日,“两高”联合下发《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31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撤销。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成立。
●2000年9月,高检院铁检厅在乌鲁木齐铁检分院召开全铁检跨局“车交”案件交办监督会议,对全国铁检机关开展“车交”案件监督工作进行总结部署。
●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中办发〔200119号)提出,逐步理顺设在铁路、林区、农垦等派出检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合理调整机构布局,清理整顿现有人员,将人员编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
●2002年2月,高检院和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9年7月8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5号)提出,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现有铁路检察院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高检院、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2年1月12日,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所属太原、大同、临汾铁检基层院所在太原铁路局与山西省委、山西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完成移交协议签字。至2012年6月底,全国两级76个铁路检察院所在铁路局与所在地共计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29个省级人民检察院全部完成移交协议签字。
“铁检就要有铁的纪律”。三十年来,太原铁检机关就是在铁的纪律下忠诚履职、规范执法,融入了铁路半军事化的工作氛围,形成了“忠诚严格”的工作精神。
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中心。我们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刑事犯罪,2003年办理了全国首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针对案件所特有的敏感性、重大性,集中力量扎实取证,既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又达到了普法宣传目的。我们积极惩治危害铁路企业正常运营的职务犯罪,通过办理胡晓东挪用职工公积金600余万元等大要案,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办案需要严格、细致、精准的工作制度做指导。从1998年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编制的《工作手册》,到2006年太原铁检分院成立之初制定的《太原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办案规则》和《太原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工作规范》,再到2009年太原铁检分院修订的《工作规范》,我们逐步建立起检察长带头办案机制、侦查一体化机制、办案流程管理机制等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体系。经太原铁检分院党组决定,2012年又被确定为“规范管理年”,目的是强化落实办公办案工作规范,细化考核标准,推动规范执法。
2012年1月12日,太原铁路局与山西省检察院签订了《铁路检察院移交协议》,在全国率先完成了整体移交,开启了全国铁路检察机关实质移交的序幕。新起点提出了新要求,新起点带来了新希望,我们将坚持以铁的纪律全面推进工作,为促进铁路和谐发展和山西的转型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我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大学毕业分配到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的,这些年来一直在铁检机关这个大集体中成长,从一个不谙世事的青年学子逐步走上领导岗位,2004年被提拔为上海铁检分院检察长。
铁检机关恢复重建不久,就适逢全国“严打”斗争。根据铁路严峻的治安形势,上海铁检机关与铁路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了“打流氓”、“打流窜”、“打击‘车匪路霸’”和打击抢劫抢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等一系列专项活动,为铁路治安秩序根本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这些年来,我们结合铁路工作特点,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成功办理了杀害铁路巡警及无辜幼童等7人的罗日民杀人案、“3·24”重大交通肇事案和一大批重特大盗窃、运输毒品、倒卖车票等案件。
我们还针对铁路职务犯罪的特点,重点查处利用铁路企业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以车(车皮)谋私等犯罪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具有铁路特点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先后在合宁合武和温福客运专线等累计投资超过4000亿元的铁路重大工程建设中开展创“双优”活动,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为促进和保障铁路重大工程建设优质、廉洁和国家投资安全作出了努力。
今年6月,上海铁检机关正式移交上海市检察院。由此,上海铁检机关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将继续发扬铁检机关的优良传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东部铁路安全有序、率先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1982年5月1日,广州铁检机关正式开始办公。从此,我开始了长达30年的铁路检察工作生涯,有幸见证了广州铁检机关的重建、发展、不断壮大。
30年来,广州铁检机关以全国铁检机关1/13的人员办理了1/6的刑事案件,办案数量名列前茅,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稳定,促进铁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保障铁路科学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建设发展,广州铁检机关及时转变思路,将确保国家巨额投资和高铁运营安全作为工作重点,2005年8月率先在武广高铁上启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造了重点建设工程预防的“武广模式”;严厉打击涉高铁犯罪,办理危害高铁犯罪案件居全路检察机关第一,并建立汇总分析制度,积极参与铁路治安专项治理,维护和保障高铁运营安全和秩序;严肃查处铁路领域及涉及铁路职务犯罪,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1206件1258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70多人,厅级2人,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亿余元。2006年7月,根据高检院和广东省检察院指定,抽调140余名干警组成专案组,历时两年零九个月异地办案,成功查办了北亚集团刘贵亭系列案,立案9件9人,其中厅级1人、处级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受到上级领导机关充分肯定。
蓦然回首,我也即将退休。此时此刻,我心中更多的是感恩、感谢和祝福,祝愿改革后的铁检事业更加欣欣向荣。
伴随着铁检机关发展的步伐,合肥铁检(今年7月1日,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更名为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队伍也在逐渐成长壮大,每一位干警都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为维护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稳定、为保障广大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出不平凡的业绩。
回顾合肥铁检的发展历程,坚持数年的“立足铁检职能,服务和谐春运”专项活动,已成为我们院服务大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早在2007年春运前,高检院就对铁检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在服务铁路发展稳定中关注春运、关注农民工的出行,并特别询问了阜阳站的情况。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也多次到阜阳站专题调研,指导我们院开展服务春运、打击涉票犯罪专项活动。在铁路有关单位及公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们院开展了一系列服务活动,当年的阜阳站春运秩序良好,旅客普遍反映买票方便了,进站上车环境改善了。
此后,每年春运开始前,我们都根据当年管内铁路春运的重点、特点和变化情况,重新研究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开展票源调查、预防和打击涉票犯罪、召集售票网点负责人座谈会、随车进行法制宣传以及号召党员到春运一线为旅客提供服务等活动。此项活动目前在管内已由阜阳站扩展至合肥站、蚌埠站及部分进京进沪重点列车,受到了广大旅客的普遍欢迎。
从20多年前被分配到郑州铁检分院工作,到2004年任郑州铁检分院副检察长,从2005年荣立高检院第六届英模表彰会一等功,到2006年走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岗位,至今,我离开郑州铁检分院已经六年有余,但仍清楚地记得郑州铁检分院查办的“4·05”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那是2004年底,互联网上的一则消息引起铁道部领导高度重视,责成铁道部纪委、铁道部公安局联合组成办案组,进驻兰州铁路局,查实案情。随着查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兰州铁路局总会计师张宁为首的国家工作人员罕见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浮出水面。2005年4月5日,高检院作出决定,指定河南省检察院管辖,以郑州铁检分院为主体,成立办案组,彻底查清案情。“4·05”案件涉案金额之巨、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领域之广,前所未有。办案期间,40余名干警西去兰州、北上北京、东进上海、南下深圳,足迹遍及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8个地市,询问证人100余人,调取证据10万余份,装订案卷200余册。2006年7月22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成立,张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4·05”案件成功办理后,高检院多位领导批示“此案办得好”,极大地鼓舞了郑州铁检分院全体干警的士气。